票据业务五维解析:承兑、贴现、转帖、再贴、票据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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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给大家分享一篇来自专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研究院,对于票据的承兑、贴现、转帖、再贴、票据资管的解读。
不作特殊说明,本文所说票据均指银行承***,***两节叙述商业承***业务及票据资管业务。
一、关于承兑业务、贴现业务
如前文所述,银行通过承兑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发行票据,票据经贴现进入银行间市场流通。实践中,银行的承兑业务与贴现业务属于传统的***业务,不仅在业务统计中计入***业务,实际授信也是对非金融企业进行授信,所属业务部门一般隶属企业金融条线,与转贴现(注:本处转贴现*指市场中的买断式转贴现,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市场中有时被称作回购式转贴现,详见前文)不同,转贴现业务虽然在业务统计中计入***业务,但实际授信对承兑银行进行授信,属于资金业务,所属业务部门一般隶属金融市场条线。同时要强调的是,在票据发行和流通的各个环节中(指承兑、贴现、转贴、回购、再贴等5个环节),银行只在承兑、贴现环节,必须审核真实交易背景,其它环节中,票据在银行与银行、银行与央行之间流通,无真实交易背景审核需求。
对于承兑环节,真实交易背景的审核具体指银行应审核出票人向收款人交付票据应具有的真实交易背景,必须的真实交易背景证明材料指购销合同,必要时在承兑时需同步审核已经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或其它单据),上述购销合同中,出票人是甲方或付款方,银行应审核其客户(也就是出票人)作为付款方的购销合同;对于贴现环节,真实交易背景的审核具体指银行应审核贴现人从其前手(或收款人从出票人)接受票据应具有的真实交易背景,必须的真实交易背景证明材料指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或其它单据)。
但更需澄清的并不是定义,而是,监管部门是否禁止银行开展自承自贴业务。事实上,监管部门并不禁止此类业务,但会对银行开展此类业务表示必要的关注,**的关键点还是在于,银行开展自承自贴业务,大多数在承兑、贴现两个环节并不严格审核真实交易背景,业务沦为银行吸收保证金存款、为企业提供低息***以及为企业循环贴现提供融资的工具。如果在保证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自承自贴业务其实是“好”业务,一方面,银行能够吸收保证金存款,一方面也能杜绝贴现伪造、变造票据(本行承兑的票据,自然容易辨别真伪)。
二、关于转贴现业务、回购业务
票据转贴现、回购均指票据交易的行为,属于银行的资金业务,用于调节银行经营中的各类指标,如***规模、流动性指标、资本充足率等。具体来说,转贴现业务指票据在银行之间转让的行为,回购指银行即期卖出票据融入资金并在回购到期日赎回票据的行为,即期卖出票据是票据转让还是票据质押,业界并没有定论。
在一般情况下,转贴现买入、逆回购买入票据本质上就是金融资产买卖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行为,这实在是很平常的交易,如果交易流程设计得当,内部控制执行到位,其风险可以得到较好控制,事实上,如果风险明显或不容易控制,自然也无法支撑起国内万亿级的交易规模,所以农行北分事件以及中信兰州事件,一定是偶然事件,概率分布中,也一定处于尾巴处值很小的区域。其风险主要在于操作风险,而不是***业务中的信用风险以及利率自由化下的市场风险。再进一步延伸,票据交易的操作风险,在于票据(指纸质票据)的交易并不依托于统一的交易系统或者统一的托管系统,尤其对于异地票据交易行为。
那么关于交易安全的主要风险就很明显了,一是业务部门的经办人员、会计部门的审核人员是否严格验票,二是上述人员是否与会计部门的票据保管人员顺利完成票据交接入库,三是交易款项是否划入监管部门规定的账户。
当然,市场上还存在代保管的情况,至于代保管存不存在风险呢?想一想,我们的钱存入银行有没有风险呢?实际是有风险的,因为你不知道代保管的银行会拿这些代保管的票据去做什么(无外乎就是期限错配、加杠杆扩***,那么就得接受期限错配以及加杠杆失败带来的风险)。
三、关于再贴现业务
再贴现名义上是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用以调节市场利率(直接影响的是贴现率),向商业银行提供流动性,但因其交易量太小,很难起到调节市场利率的作用、也无法有效满足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需要。实践中,再贴现更多是对商业银行的“福利”,相当于贴现企业和商业银行共享央行提供的低息资金,相应的再贴现额度比较难申请。然而,对于某些能够开展此类的银行来说,也许再贴现连“福利”都算不上,因为再贴现是回购式的,相应的票据资产无法出表自然无法消减其所占用的***规模,那么贴现率和再贴现率之间的利差可能无法覆盖票据资产占用的***规模的经济成本。
市场上的再贴现业务均是回购式再贴现,央行很少到期托收票据,央行也不会保管票据,一般委托卖出银行代保管票据。但是如上节所说,代保管也是存在问题的,市场上有的银行会将再贴现给央行、央行委托其代保管的票据进行再次回购交易,这其实就是一票多卖了,目的也就是加杠杆,博高额收益。一票多卖明显是违规的行为。
当然,毕竟再贴现业务留给了银行贴现率和再贴现率之间的可观利差,*有的缺撼只是无法消减***规模,如果开展此类业务的银行,一票再卖,将票据资产通过前文所述各种消减***规模的手段将票据资产从***科目腾挪至逆回购科目,那么,也就实现了该业务所能达到的全部好处:赚取利差、消减***规模、加杠杆。
四、关于商业承***业务
商业承***与银行承***的区别,只在于承兑人(付款人)不同,前者是非银行企业,后者是银行。127号文之后,回购交易的标的,排除了商业承***,所以目前对于银行来说,关于商业承***,只有贴现和转贴现两种业务。这两种都是***业务,分别需要对贴现企业、承兑企业进行授信,承担的主要都是承兑企业到期无法解付票据的信用风险,而非银行承***买卖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五、关于票据资管业务
所谓票据资管业务,指银行通过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受让并持有票据资产或者票据收(受)益权资产的业务,属于127号文中规定的同业投资业务范畴,是一种典型的“中国式”银行创新业务,是银信合作持有票据模式的简单翻版(以资管计划替换信托计划),银行的目的是在不占用***规模、降低资本占用的前提下,达到维护现有客户、或者替同业银行代持票据赚取“交情”和稳定利息的目的。
票据资管业务也是有改进的。相当初,银行通过资管计划受让并持有票据,但这种模式存在合规性问题,即资管计划是否可以作为持有票据的合法主体,存在争议。笔者的看法是,资管计划并不存在受让并持有票据的资格,理由在于:
1、若是资管计划以非金融机构身份受让并持有票据,其与出让人之间应存在真实交易背景,显然,这种基于货物或服务贸易的交易背景是不存在的;
2、若是资管计划以金融机构身份受让并持有票据,那么这种受让并持有票据的形式即是贴现业务,显然资管计划或其管理人并不具备办理贴现业务资格,因为按照央行规定,从事贴现业务,贴现人须在贴现机构开立账户,资管计划或者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的券商或者基金子公司自然无账户可以开立,此外,贴现机构再将票据转出或委托收款,分别需要用到汇票**章(转出背书时用)、结算**章(委托收款时用),该两枚用章均需要在央行申领并备案,显然地,资管计划或者其管理人不可能申领到该两枚用章。
为了规避上述合规性问题,业务演进成,银行通过资管计划受让并持有票据收(受)益权。这其实也是“中国式”的换汤不换药的金融创新。所谓票据资产,作为一种金融资产,**的是对付款人的远期债权,那么票据收(受)益权也就是相应债权收(受)益权。
所有的金融资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其所有权、收(受)益权等概念,均指远期从规定主体获得一定数额现金流入的权利,是相同的概念,无须加以区分。金融应力求简单、而并非追求复杂,如若复杂化,应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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