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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1-05-29 浏览次数:
文章摘要:问律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流程  1、接受当事人(犯罪嫌疑人)亲友咨询,办理委托手续。  要注意的是,不同阶段,办理委托手续所用的文书是不同的,龙岗企业顾问律师电话。  2、向侦查机关了解经办人员及联系方式。  此阶段要注意,不同的案

问律师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流程   1、接受当事人(犯罪嫌疑人)亲友咨询,办理委托手续。   要注意的是,不同阶段,办理委托手续所用的文书是不同的,龙岗企业顾问律师电话。   2、向侦查机关了解经办人员及联系方式。   此阶段要注意,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办案机关,有的案件由派出所经办,有的由刑事重案中队侦办,有的由治安大队侦办,有的系边防派出所侦办,有的还是检察院自侦案件,律师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否则会事倍功半,找起经办来跑断腿。   3、办理会见当事人的有关手续。   此阶段要注意,各地看守所办理会见的手续不一定一样,律师能提前了解,不能提前了解的那就准备越多越好   4、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并做好会见笔录。   此阶段要注意没有侦查人员时应尽量详细了解案情,龙岗企业顾问律师电话,有侦查人员在场切忌打破沙锅问到底,龙岗企业顾问律师电话。 深圳找专业打官司律师,就找张承忠律师。龙岗企业顾问律师电话

问律师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登记于其名下的共有房屋,配偶不同意致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其承担包括赔偿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赵某与闫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配偶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经审理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法院应认定有效,但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的,不应予以支持。法院应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卖方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计算房屋差价损失时,应综合考虑卖方的可预见程度和买受人对诉讼结果的合理预期,以不同意一方配偶到庭作出拒绝转让房屋之表示的时间为节点计算房屋差价损失,因诉讼持续而扩大的损失,买受人应自行承担。案号:(2016 )京03 民终716 号来源:人民司法• 案例2017.20 南山经济律师哪家好深圳咨询专业律师,就找张承忠律师咨询委托。

问律师 企业刑事报案 企业内部合规任重道远,作为法务部门,在企业涉及刑事案件时,更应明晰刑事案件报案流程。本期推荐将从企业发现员工涉案的角度,详解企业刑事报案应当遵循的程序、准备的材料及后续的工作配合。 民刑交叉案件的报案选择 在报案的选择问题上还有一个关注要点,即民刑交叉案件的报案选择。实践中,企业的刑事案件大多都涉及到民刑交叉的问题,即案件既有刑事案件的因素、要受刑事法律的调整,也有民事法律的因素、要受到民法的调整。例如,合同诈骗罪,既有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问题,也有对犯罪涉及的民事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还有犯罪涉及的单位的民事责任问题,等等。 民刑交叉案件问题比较复杂,在实务中的认定和操作难度也比较大,从报案的角度对民刑交叉案件提示两个问题点:

问律师 逃避房地产交易税费条款无效若不影响合同交易目的实现,则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车顺康等与屠根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买卖双方以逃避国家房地产交易税收为目的而达成的更名条款无效后,如不影响双方合同交易目的的实现,且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无损公共利益,则该条款无效并不导致合同其他条款无效。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的合同法精神出发,应支持双方根据合同目的,并依照合同其他有效条款继续履行。案号:(2012 )扬民终字第0058 号来源:人民司法• 案例2013.20 张承忠律师专业于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处理。

问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种离婚方式即我们常说的“协议离婚”,或“登记离婚”。 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必须提交《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一旦交由离婚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即产生法律约束力,离婚双方当事人非具有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否则不能无故反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擅长经济纠纷的律师,就找张承忠律师。南山经济律师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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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律师 第三种情形: 登记结婚前,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以个人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购置房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离婚时仍未完全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书的。对此类情形而言,处理起来相对简单且有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龙岗企业顾问律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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